1.根据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综合能力考核结果、总成绩、导师招生计划、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总成绩的计算
总成绩=外语能力成绩×10%+专业基础成绩×30%+综合素质成绩×30%+科研成果量化成绩×30%。
3.相同学院、专业、导师的考生一并按“总成绩”排序,依据导师的招生计划,遵循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最后拟录取名单。
在招生计划内,如排名末位考生总成绩并列,则按专业基础成绩、综合素质成绩、科研成果量化成绩顺次排序,即总分相同时,先看专业基础成绩、再看综合素质成绩、再看科研成果量化成绩等。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外语能力成绩低于60分;(2)专业基础成绩低于60分;(3)综合素质成绩低于60分;(4)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5)考核资格不合格、考核违纪或作弊、体检不合格、未按时间规定参加考核、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6)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定向就业合同;(7)其他不符合学院和我校的考核规定和要求。
5.研究生院将考生成绩及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最终结果以省招考办批复为准。
6.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报考其他招生单位。
7.我校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考生的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录取前本人须与我校和所在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8.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9.对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录取资格。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依法予以撤销。
10.录取前要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