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天津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招生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申请—审核"方式报考天津大学法学院2026年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的考生。
二、申请条件
基本要求:符合《天津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
三、学习年限及学费
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学费按照《天津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执行。
四、招生专业和学制
我院2026年普通招考类博士招生专业和学制如下:
专业代码030100,专业名称法学,学制4年。
注:如有变化,以入学当年有关制度为准。
五、奖助学金
按照《天津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的规定执行。
六、申请审核程序
A 申请阶段
我学院分别秋季学期(2025年10月-2026年1月)和春季学期(2026年3-4月)开展普通招考博士招生工作,其中秋季学期一批次,春季学期一批次。
报名时间分别为:
秋季学期:2025年10月20日—2026年1月11日
春季学期:2026年3月10日—2026年4月7日
报名流程和要求等按照《天津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申请流程执行,请特别留意报名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信息,逾期不补。
1. 资格审查
在考生提交材料截止日期后,法学院"申请材料初审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科研潜质和基本素质进行评价,给出具体分数(总分100分,低于60分为审查不通过),通过资格审查后可进入考核环节。审核材料的依据为:
研究计划: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内容的创新性;研究思路的逻辑清晰度;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可行性。对应的报考材料:研究计划书。分值:20分。
考生已有的科研成绩: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文章;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奖励/专著等成果。对应的报考材料:已有成果。分值:40分。
考生已有的基础水平:本硕阶段学习经历与学业成绩;对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理论熟悉度;对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前沿理论归纳总结状况。对应的报考材料:综合(包括研究计划、学术报告、硕士论文和已有成果等)。分值:20分。
考生综合素质:考生在申报材料中以学术语言规范性、逻辑清晰度、个人经历、外语能力等方面所体现出的综合能力。对应的报考材料:综合(包括研究计划、学术报告、硕士论文和已有成果等)。分值:20分。
2. 现场确认
学院将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进行现场确认,请考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见《天津大学2026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具体安排届时见网上通知。
特别说明: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携带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所有申请材料,包括《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及《教育部留服认证报告》等,详细内容请查询我校2026年博士招生简章。
B 审核阶段
多元考核:分为外国语考核和综合考核两个过程。
外国语考核办法:
满足下述认定条件之一,可以免于英语测试(2021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成绩有效):
(1)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25分以上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550分以上;
(2)托福(TOEFL)成绩达到85分以上;
(3)雅思(IELTS)成绩达到6分以上(单项不低于5.5分);
(4)GRE成绩1200分以上(新标准310分以上);
(5)全国高校英语专业考试(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不低于60分,WSK(PETS5)不低于60分;
(6)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本科及以上学位。
对不满足上述认定标准的,需参加学院组织的外国语考核,采用面试形式考核,考察语音语调、基本语法和专业领域的交流能力等,测试成绩符合学院的合格线。
只有达到上述英语初审标准的考生才有资格进入综合考核环节,上述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综合考核办法:
考核环节与方式
由学院组织,按学科或研究方向组成专家组担任考核工作。内容包括专业综合笔试(闭卷)与综合能力面试2个部分。
(1)专业综合笔试——专业综合笔试包括专业基础测试和专业综合测试。考察法学基础理论、专业综合知识。主要根据考生所报考的法学二级学科分别考察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和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等方向的专业知识。
(2)综合素质面试——主要包括个人素质展示、专业外语听说能力考察以及回答专家提问。
计分办法
(1)专业综合笔试成绩 = 专业基础测试 × 50% + 专业综合测试 × 50%
(2)总成绩 = 专业综合笔试成绩 × 50% + 综合素质面试成绩 × 50%
C 录取阶段
1. 录取规则
各项成绩均为100分制。学院按照报考每位导师的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若总成绩相同,按综合面试成绩排名录取。专业综合笔试或综合素质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即认定为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2. 调剂原则
若有未录满的情况,经导师和考生同意,并考核合格后,可以调剂录取。
七、监督机制
(一)法学院审核监察小组
成立不少于5位博士生导师组成的专家审核监察小组对博士研究生的招生选拔进行全过程监察督导。
(二)拟录取公示
博士生招生工作将遵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考核结束后将在学院网站按规定公示拟录取考生的考核总成绩及拟录取名单,接受监督。
为保障招生计划落实以及维护招生的严肃性,拟录取后如放弃拟录取资格请在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结束后将报送并制作有关录取资料。公示期结束后提出放弃拟录取资格不予受理,务请慎重。
(三)申诉机制
凡对录取结果持有异议的考生或导师,可在公示期间进行申诉。申诉人向我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实名、客观提交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学院进行调查处理。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或不予受理。
电话:022-87371015;邮箱:tjfxy230@163.com。
八、其它事项
我院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天津大学第七教学楼法学院335党政办公室
邮编:300072
联系电话:022-87371015
联系人:杨老师
Email:tjfxy230@163.com
本招生办法由天津大学法学院负责解释。办法中的未尽事项按照《天津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执行。
如遇政策变化或学校通知,我院招生办法各环节、流程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做相应调整,请务必关注我院网站以及学校研招网。
欢迎报考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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